關於威士
營業規章
公司執照
特二執照
 
營業規章  


一般業務營業規章


威士電訊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提供之語音服務業務包括下列項目 ( 以下簡稱本業務 ):

壹、 本公司之營業項目如下:
一般業務:( 1 ) 批發轉售服務 ( 2 ) 行動通訊及加值服務
特殊業務:( 1 ) 語音單純語售服務 ( 2 ) 非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

貳、 用戶申請使用本公司業務,應填寫申請書,及提示下列證件供核對:
(1) 用戶為自然人者應檢具身份證明文件。
(2) 用戶為法人、商號者應檢附營業證照影本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影本,以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3) 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單位得憑關防或正式公文辦理。
(4) 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並應載明用戶如有積欠本公司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5)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除須檢附前項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份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本公司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用戶本人,由用戶負清償責任。
(6) 用戶原申請時所填寫之資料有所異動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填具異動申請書表申請辦理。

參、 本公司得對申請人進行徵信查核,如申請人未能通過查核者,本公司得拒絕申請人之申請或取消已完成之相關程序。

肆、 用戶使用本服務,以本公司通知之日為啟用日。用戶如有疑義,應於啟用日起算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視為用戶已確認自啟用日起接受本公司之服務。

伍、 本公司不提供預付卡用戶通聯記錄;但後付式用戶則提供用戶可上網查詢通聯記錄,如須郵寄通聯記錄則每次收費80元。

陸、 用戶應遵守國際電話服務使用慣例,不得從事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法律所禁止之行為。如有違反,除須自行負責外,本公司為維護服務品質,得終止提供用戶之服務。

柒、 為保障用戶之權益,本公司之責任義務事項如下:
(1) 本公司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之法令規定,蒐集或保存用戶之個人資料,並依法非經用戶之同意,不得將用戶之個人資料洩漏或提供他人使用。
(2) 本公司將依電信法之規定,提供用戶良好之通話品質,並依法接受主管機關之稽核。
(3) 本公司之各語音服務,將因業務之不同與用戶分別訂立服務合約,本公司應確實履行服務合約之各項約定。
捌、 用戶就其使用密碼應予以保密並妥善保管,不得使第三人知悉。用戶違反以上義務致生之應付帳款,亦應對之負清償責任。

玖、 用戶應依本公司之繳費通知,在繳費日期內繳納服務費。通知郵寄地址以用戶登錄者為準,用戶更換郵寄地址應事先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用戶對費用計算明細有疑義者,應於收到繳費通知後五日內檢具理由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者,不得拒絕支付費用。

壹拾、 用戶應於通知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所有款項。如逾期未繳款,經本公司催繳後仍未繳納者,得終止用戶服務,並追繳欠款。

壹拾壹、 為保障用戶權益,本公司如發現服務使用異常,本公司保留停用服務的權利 ( 避免盜用的權利 ) 並通知用戶,經由用戶簽名確認後,方重新啟用。

壹拾貳、 用戶瞭解並同意使用本服務,對於由火災、颱風、洪水、電力故障、市區電纜斷線、地震、政府要求、政府規定之改變、其他單位之行為或忽略或任何其他非可歸屬於本公司之原因而導致電訊交換設備所造成遲滯、中斷、不能傳遞或機能故障等損失或傷害,本公司與其代表不負任何責任;倘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致本公司服務阻斷不通時,本公司將按下表做補償,起算之時間以本公司察覺或接到用戶通知時為通訊連續阻斷時間減收金額:

        

連續阻斷時間(小時)

扣減下限

12以上-未滿24

當月月租費減收5 %

24-未滿48

當月月租費減收10 %

48-未滿72

當月月租費減收20 %

72-未滿96

當月月租費減收30 %

96-未滿120

當月月租費減收40 %

120小時以上

當月月租費全免



壹拾參、 用戶申請終止服務使用時,應以書面註明預定終止日期,於三日前通知本公司,並辦 理終止所需之手續。本公司於服務終止時有權停止提供本服務之一切服務。用戶須將終止前應繳之費用於終止時全數結清。

壹拾肆、 本公司如因情事變更或服務需求而須暫停或終止本業務全部或一部之經營者,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一個月前通知用戶,用戶同意無異議配合辦理。

壹拾伍、 本公司保留暫停或拒絕提供本業務與有不良使用記錄用戶之權利。

壹拾陸、 客戶對本公司提供之服務有任何意見時,除可撥本公司之客戶服務專線 TEL:886-6-5102939 ,亦可 e-mail 至 vis-service@vis.net.tw 或至本公司服務中心辦理申訴,本公司即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壹拾柒、 本規章未規定事項,適用電信法及其相關法令、規章及國際電信公約之規定。

本規章自公告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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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VNO行動通訊業務營業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章依電信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章所稱虛擬行動網路(MVNO)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係指威士電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士電訊),向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MNO)(以下簡稱行動電話公司),租用網路容量及服務,提供行動轉售及加值服務。

第三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須經威士電訊同意,始得將其權利轉租、轉讓或設質予第三人;但威士電訊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轉租、轉讓或設質。非經威士電訊同意之轉租、轉讓或設質,則對威士電訊不生效力。

第四條、 本業務專供用戶作正常合法通話使用,非經事前書面同意,用戶不得作本規章目的以外之使用。

第五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及因而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除電信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規章之規定。

第二章 營業區域

第六條、 本業務之營業區域由交通部核定為: 全區:包括臺灣全島(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第三章 營業種類

第七條、 威士電訊營業種類係提供虛擬行動通信業務。

第八條、 本業務之營業項目如下:
行動加值服務:指威士電訊設置或承租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之加值服務之網路元件提供行動信之加值服務,包括:
(一)語音信箱:提供用戶來話留言、取話及轉送留言等服務。
(二)指定轉接:自行設定,將來話自動轉接至預先指定之電話或呼叫器。
(三)話中插接:用戶通話中,接聽第三者之來話,並得多次任意選擇與原通話人或第三者通話。
(四)三方通話:用戶於通話中,如需第三者加入通話時先保留原通話線路,再撥叫第三者,構成三戶相互通話。
(五)簡訊服務:用戶利用數位式行動電話,發送或接收簡短訊息。
(六)漫遊電信服務:指用戶於其他經營者之行動通話網路內通話之服務。
(七)號碼可攜服務:指用戶可以在轉換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時保留原來使用門號之服務。本項服務依據主管機關公告實施時程與合作之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實際提供情形提供之。
(八)回饋消費服務:指用戶在使用威士電訊系統後,威士電訊提撥一定比例之金額以消費者名義回饋給社福團體使用。
為改進業務需要,在法令許可範圍內,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經營前項以外之服務項目。

第九條、 威士電訊依「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應提供用戶以指定選接或撥號選接方式選接任一第一類電信事業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所提供之國際網路通信服務。並提供用戶以撥號選接方式選接第二類電信事業所提供之國際網路通信服務。

第十條、 威士電訊依「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之規定與主管機關所定實施時程,提供用戶由原行動經營者轉換至其他行動經營者時,得保留其原使用電話號碼之服務。

第十一條、 威士電訊會提供與合作之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至少同等級之語音通信服務、漫遊服務、號碼可攜服務、平等接取服務等,並得將必要之用戶資料提供予合作之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所定應受通報之電信事業及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

第四章 申請

第十二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時,應依本規章規定辦理申請手續。

第十三條、 用戶辦理申請手續時,不得以二個以上用戶名稱登記,應由用戶將用戶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據實填寫全名於行動電話網路服務申請書,並簽名或加蓋與用戶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自然人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檢附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証明文件與商業登記証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以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但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

第十四條、 用戶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人,辦理申請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並應載明用戶如有積欠威士電訊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法定代理人不負任何責任。

第十五條、 用戶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除須檢附前項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威士電訊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用戶本人,由用戶負履行契約責任。

第十六條、 申請表填表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業務使用權利之歸屬,以申請書內所載用戶之名稱為準。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威士電訊得拒絕其申請,並將原因通知用戶:
一、 經威士電訊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不繳者。
二、 用戶撤銷申請者。
三、 申請書內所填用戶名稱或戶籍地址不實,或非屬於威士電訊營業區域者。
四、 其他依法律不得為申請者。
用戶對威士電訊拒絕其申請如有異議者,得於六日內向威士電訊申請複查。威士電訊應於六日內將複查結果通知用戶。

第十九條、 用戶依規定繳費後,威士電訊應於三日內使其通信。但因門號或機線設備欠缺等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第二十條、 威士電訊應將前項延期原因及預定通信日期通知用戶。用戶如不同意延期者,應於收到通知後三日內,向威士電訊辦理終止租用及退費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為同意延期。

第二十一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之最短期間為六個月。

第二十二條、 用戶不得將本業務門號轉租或轉讓他人,如經威士電訊查核屬實,用戶與該他人應於威士電訊通知期限內辦理一退一租手續,逾期未辦理者停止其通話,經再通知仍不辦理時,視為用戶自行終止租用,威士電訊得逕行取消設定(銷號)。

第二十三條、 用戶因有關機關要求而遭致停話時,威士電訊有權停止其使用或終止租用;用戶若再提出相同電信服務申請時,威士電訊有權限制其申請電信服務門號數量及服務項目,且於三個月內不得再提出相同電信服務申請。

第二十四條、 用戶與第三人所訂契約,如涉及威士電訊所提供之業務事項,未經威士電訊書面同意,對於威士電訊不發生效力。

第五章 異動

第二十五條、 用戶申請本業務之異動事項,除依本規章之各項規定辦理外,得以電話申請,用戶如以電話申請異動事項,威士電訊得詢問其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即可辦理。

第二十六條、 用戶因故需短期停止使用本業務者,得通知威士電訊暫停通信,並申請保留使用權利,待需用時再通知恢復通信。但暫停通信期間,仍應繳納月租費。

第二十七條、 用戶之本業務租用主體不變,僅更改用戶名稱或其代表人、或電信使用單位有異動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威士電訊申請更名。

第二十八條、 以自然人名義租用本業務,原租用人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繼續租用者,準用更名之規定。

第二十九條、 用戶不需租用本業務時,應向威士電訊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

第三十條、 用戶辦理一退一租時,原用戶之退租行為視為原租用契約之終止;新用戶則視為新申設用戶,雙方應依威士電訊規定共同辦理一退一租之手續。

第三十一條、 一退一租之新用戶須繳納保證金及一退一租手續費。
舊用戶之欠費及其他應賠償之費用,應於終止租用時繳清,未繳清者,其所欠各項費用於保證金內扣抵,如有剩餘應退還用戶,不足之數追繳之。

第三十二條、 用戶依本規章規定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者,經威士電訊發現並通知用戶限期補辦手續後,逾期仍未辦理者即予暫停通信,俟用戶依本規章補辦各項手續後再予恢復通信,暫停通信期間之月租費仍應照繳。

第六章 行動電話號碼與用戶識別碼

第三十三條、 經威士電訊同意用戶之申請,威士電訊將核配行動電話號碼(以下簡稱門號)及用戶識別碼(以下簡稱SIM卡)供用戶使用。

第三十四條、 因本業務提供用戶使用之門號,係由威士電訊所租用網路容量與服務之行動電話公司轉分配取得,用戶不得對威士電訊就該門號主張任何權利。
如威士電訊終止營業或變更合作之行動電話公司時,其門號由原轉分配之行動電話公司收回。但用戶如同意成為該行動電話公司之用戶時,由該行動電話公司自行決定是否得繼續使用原號碼。

第三十五條、 用戶申請指定電話號碼或更換電話號碼,經威士電訊認可後,應繳納選、換號費,得併入電話費帳單內收取。

第三十六條、 用戶退租後之電話號碼,依下列方式配用:
一、 尚有空號可配時,等待三個月後再行配用。
二、 已無空號可配時,等待二個月後再行配用。
前項規定如經新用戶同意或符合本規章第八章一退一租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七條、 威士電訊如因技術上之變更或營業區域重行劃定或增設時,得將用戶所使用之電話號碼予以更換或暫停其使用,停用期間免收月租費。

第三十八條、 威士電訊至少應於三個月前將前項情形通知用戶。用戶如不同意,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威士電訊辦理終止租用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為同意。

第三十九條、 SIM卡屬於威士電訊之財產,用戶不得任意毀損。於終止契約或經威士電訊要求下,用戶須退還該SIM卡予威士電訊。
威士電訊得為用戶免費更換因正常使用而損壞之SIM卡,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威士電訊得予酌收費用:
一、因用戶誤用、疏忽、或刻意破壞而引致SIM卡毀損。
二、因用戶之過失導致SIM卡遭竊。

第七章 計價、收費與退費

第四十條、 依據「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之規定,下列各項資費,由威士電訊擬訂,應於該辦法規定期限前,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資費調整時亦同,該收費標準資料並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一、 月租費。
二、 通信費。
三、 設定費。
四、 保證金。
五、 換號費。
六、 選號費。
七、 換(補)卡費。
八、 暫停通信費。
九、 恢復通信費。
十、 通信明細表列印費。
十一、延長換號截答服務費。
十二、一退一租手續費。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資費。

第四十一條、 威士電訊所提供之各項服務收費標準由威士電訊自行擬定,並依法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同時於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變更時亦同。
用戶租用本業務之服務,應依前項所公告之各項服務收費標準遵期繳納費用,費用如有調整,自調整生效日起案新費率收取。威士電訊之各項服務收費標準視為服務契約之一部份。

第四十二條、 用戶辦理申請設定時,威士電訊得要求繳納保證金作為租用本業務應付一切費用之擔保,用戶申請終止本業務之租用時,威士電訊得以此項保證金充抵用戶積欠之各項費用。如有餘額,威士電訊應於申請終止日起四十五日內無息退還用戶。

第四十三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須繳納設定費,其後每月應按期繳納月租費及通信費。

第四十四條、 威士電訊每號電話按月向用戶收取月租費,另按通信時間計收通信費。

第四十五條、 用戶申請換號、換(補)卡、停話之異動者,應繳納換號費、換(補)卡、暫停通信費。

第四十六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期間未滿一個月而終止者,其月租費以一個月計算;超過一個月而終止,其末月未滿一個月者,應按日收費,其日租費以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

第四十七條、 本業務終端設備(手機及用戶識別卡)由用戶自行管理使用,如交由他人使用者,其應繳費用仍由該用戶負責繳付。

第四十八條、 用戶因欠費或違反法令致遭停止通信服務,於停止通信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但停止通信應繳付月租費之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第四十九條、 用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威士電訊得於通知用戶後充抵次月應付之費用,如用戶不同意充抵,威士電訊應於用戶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如用戶終止租用本業務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充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威士電訊應於終止租用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第五十條、 用戶租用之本業務,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當月月租費應予扣減,但扣減不得低於下表:

連續阻斷時間(小時)   扣 減 下 限
12以上-未滿24 當月月租費減收 5 %
24-未滿48 當月月租費減收 10 %
48-未滿72 當月月租費減收 20 %
72-未滿96 當月月租費減收 30 %
96-未滿120 當月月租費減收 40 %
120小時以上 當月月租費全免

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以威士電訊察覺或接到用戶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

第五十一條、 用戶使用本業務而拒不繳費者,應追繳其應付之費用。
用戶同意各項通信紀錄均以威士電訊電腦紀錄資料為準。但如有本規章第六十條被盜拷、冒用、遺失或被竊之情形者,依其規定辦理。

第五十二條、 用戶繳納之各項費用,均由威士電訊製發收據或發票交用戶收執;如有遺失,用戶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

第五十三條、 用戶繳納之各項費用,均由威士電訊按月製發收據交用戶收執;如有遺失,用戶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
所有以威士電訊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有威士電訊之圖章始生效力。用戶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有無繳費均以威士電訊紀錄為準。

第五十四條、 用戶若為未滿二十歲之自然人,於繳費通知單所載繳費期限日後三十日內仍未繳清者,威士電訊得逕向法定代理人催繳。

第五十五條、 用戶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威士電訊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暫緩催費及暫停通信。

第五十六條、 用戶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於威士電訊規定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威士電訊得通知停止其通信,經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威士電訊得逕行銷號。經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且欠繳之金額達保證金之金額時,威士電訊得暫停該用戶其他行動電話通信服務。
前項所欠各項費用應自保證金內扣抵計算之,不足之數,用戶仍須繳納。
用戶因未繳費致被停止通信,威士電訊應儘速於其繳清全部費用通知威士電訊後,二十四小時內通信。

第八章 預付卡使用範圍

第五十七條、 預付卡用戶之權利及義務:
一、 預付卡上任何因製造或設計上原因所產生之瑕疵,用戶得保有原門號並由威士電訊免費予以更換。預付卡之毀損如係可歸責於用戶者,威士電訊有權向用戶索取換(補)卡費。用戶因不當使用預付卡造成之損失,威士電訊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二、 預付卡自每次完成儲值設定日起三至六個月有效,有效期限屆滿,本卡門號及尚未使用完畢之儲值餘額將自動失效。但用戶若於期滿前就該卡再儲值,則尚未使用完畢之儲值餘額可以累積使用。本卡有效期限未屆滿前,儲值金額已使用完畢時,用戶對該卡門號可保留至有效期限屆滿為止。
三、 預付卡門號之有效期限屆滿時,未使用之餘額(不含贈送額度),用戶得向威士電訊辦理餘額轉入其名下任一門號手續,如用戶未持有威士電訊其他門號,得向威士電訊依個案辦理餘額之退轉作業(例如:轉入第三人名下之門號或退費)。但超過有效期限六個月後,威士電訊得酌收該未使用餘額之保管費,直至餘額扣抵完畢為止。

第五十八條、 用戶須檢具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或護照)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供威士電訊核對及登錄使用人身分證(或護照)證號、姓名、地址及門號等。威士電訊應於二日內將上述資料載入用戶資料檔案系統。對於資料不齊全者,威士電訊應執行暫停通信。

第五十九條、 預付卡提供之服務項目以經主管機關核備為準。

第九章 使用者權利與義務條款

第六十條、 若威士電訊經受廢止許可、暫停或終止其營業、或變更合作之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時,除用戶有其他損害,威士電訊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外,對既有用戶關於號碼之處理方式及其權益之保護措施如以下處理:

一、威士電訊如經受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時,威士電訊於收受主管機關撤銷許可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紙公告,並由用戶自行選擇下列二種後續處理方式之一︰
(一) 請用戶於一個月內至威士電訊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其溢繳費用之手續。
(二) 威士電訊將無條件轉換用戶至威士電訊合作之行動電話業者規定之服務,並接受其一切規範;或依據號碼可攜辦法,用戶可自行選擇行動電話業者之系統服務。
二、威士電訊如決定暫停或終止營業,將於暫停或終止營業日前一個月內刊登新聞紙公告或於威士電訊網站上公告,並由用戶自行選擇前款二種後續處理方式之一。
三、威士電訊如變更合作之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威士電訊將於前一個月內刊登新聞紙公告或於威士電訊網站上公告,並由用戶自行選擇第一款二種後續處理方式之一。

第六十一條、 威士電訊因業務上所掌握之用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威士電訊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第六十二條、 用戶使用之本業務終端設備內識別碼有被盜拷、冒用之虞時,威士電訊應立即通知用戶,並暫停本業務之使用,惟事後應由用戶確認並辦理限制發話或更換識別碼之手續。
用戶發現使用之本業務終端設備內識別碼被盜拷、冒用時,對各項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者,應立即向威士電訊提出申訴,並辦理限制發話或更換識別碼之手續。
前二項情形,就有爭議之通信費,用戶可暫緩繳納,但如經威士電訊查證結果證明確由用戶所使用之本業務終端設備發出之通信信號所致者,用戶仍應繳納。

第六十三條、 用戶發現本業務終端設備遺失或被竊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威士電訊辦理暫停通信,未通知威士電訊前,用戶仍應支付因該電信所生之所有費用,但自威士電訊接獲通知時起之通信費,不在此限。

第六十四條、 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威士電訊得停止其使用。
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經廣告物主管機關之通知,威士電訊得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
前二項情形於用戶將本業務終端設備交由他人使用者亦適用之。

第六十五條、 用戶之名稱及其證照如有不實致生任何糾紛時,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第十章 變更與終止

第六十六條、 用戶欲終止服務時,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或護照)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向威士電訊或委託代理人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費用(若有尚未出帳之費用,仍應依繳費通知單所定期限,繳納所有費用)。

第六十七條、 用戶不得違反本營業規章任一條款,或擅自篡改終端設備內之用戶識別碼,或擅自將本業務之電信終端設備加大傳輸功率、變更通信頻率、偽造、變造或仿造電信終端設備序號、密碼、或改裝成其他通信器材。
用戶違反前項規定時,應在威士電訊通知之限期內回復原狀或辦理更換終端設備手續,逾期未辦理者,除暫停通信,俟其回復原狀或換妥終端設備後予以恢復通信外,並得由威士電訊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第六十八條、 用戶非經威士電訊書面同意,不得轉讓之權利及義務與第三人,如有違反,威士電訊得終止本服務。

第六十九條、 本營業規章之變更或修正,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以書面通知用戶後,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第七十條、 威士電訊之營業規章如須以書面通知為之者,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用戶所載他方之地址。雙方地址變更,應立即通知他方,否則對他方不生效力。

第七十一條、 威士電訊如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時,本營業規章自動向後失效。威士電訊於收受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三十日內刊登公告,並請用戶於二個月內至威士電訊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其溢繳費用之手續。用戶如有其他損害,威士電訊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七十二條、 本營業規章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威士電訊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營業規章之一部分。

第七十三條、 威士電訊申訴與客服窗口如下:
客服專線:06-5102939
E-mail : vis-service@vis.net.tw
公司傳真: 06-312-9005

第七十四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七十五條、 本契約之約定事項如有未盡,應依相關法令及威士電訊營業規章之規範處理。

威士電訊之營業規章報請電信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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